都在这里了:国内资金出境的十大方法 (收藏)

新西兰百伦转自网络
2017-03-28
来源:新浪

百伦移民留学转注:本文是百伦从新浪网转载,不代表百伦的操作建议。另外,这些转移资金的通道只有少数满足新西兰移民局投资移民,创业移民或者父母退休移民的政策要求,具体建议请与我们私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2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051.24亿美元,相较于2017年1月份有所回升。在美元升值,人民币贬值的情形下,市场结汇意愿减弱,售汇意愿增强,资本大量外流,国家外汇储备急剧下降。伴随外汇储备的大量蒸发,国家亦收紧外汇政策口子,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改为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汇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虽然,目前国家鼓励具有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目的的资金出境,但市场仍旧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


资金出境的目的无外三种:一是安全性,该条过于敏感不详述;二是保值,人民币已经被确认贬值了,所以资产出境的保值性是最基础的需要;三是增值,如果资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在保值的基础上还能增值,这或许是投资人最乐意看到的结果。


今天我们先谈谈资金如何安全出境。


在谈资金安全出境之前,我们不得不提到一个神奇的词“外汇管制”,不得不提到一个神奇的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而大家都知道外管局有一个政策:每年每人的外汇额度只有5万美元!也就是说,如果您一家三口人,每年的外汇额度只有15万美元,15万美元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海外旅游、留学而言已经足够了,但是如果对于移民和海外置业、投资而言明显不够。并且,根据我们多年的业务经验,每人每年的5万美元外汇额度显然不能用到极致,即,你最好不要用到5万美元,用到4.5万已经是上线了。因为,如果你用到了5万美元,外管局就会监测到你的账户,就会重点关注你。作为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精英人群,显然不希望自己的银行账户受到政府的重点关注。


目前,在“真实性至上”原则项下,无论是贸易项下或是资本项下的资金出境,均从严监管。本部分主要对现实存在的一些资金出境的方式作出整理,下文所述方式可能在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对此,需提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 


现在,我们先来看看,在过往的经历中,投资者是如何将资金转到境外的:


1. 前往香港的换钱庄


据了解,香港有超过1,200家换钱庄,经营着财富转移的业务,手续费并不高,大概100万港币(13万美元)收取的费用比银行换汇高出1,000元(约129.6美元)左右。其操作原理是:投资者先到香港开设银行账户,然后去换汇店,换汇店会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在大陆的账户,让其国内转账,确认到账之后,通常在短短两个小时之内,香港的钱庄就能将等额的资金转到客户在香港的账户里。从技术上讲,这种境内外“对敲”、“两地平衡”的运作方式,境内外双方定期轧差、对冲结算,并未发生资金跨境流动。


此项操作,香港只是作为中国人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国家的门户,一旦钱到达香港,投资者即可将资金汇到自己希望的去向了。


2. 招募“蓝精灵”汇集配额


目前,我国允许个人每年兑换等额5万美元的外汇,用作旅游、购物或者教育。相比于海外购房的大额资金需求,5万美元完全不能满足该要求。对此,为了实现海外购房的目的,购房人通过其亲友,先将人民币换成外汇,然后让购房人亲友分别购买不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将购买的外汇从其各自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汇入开发商的境外银行账户或购房人的境外账户,以交付购房款。


此等方式涉及到分拆结售汇问题,“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外管局规定:

(1) 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 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

(3) 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


以上行为将被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此等行为一律进入黑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


因此,作为变通,目前资金出境需求方作出如下图操作:



资金出境需求方请3位亲友各自在境外开设一个境外账户,每位亲友再邀请4位朋友(避免上述5人的监管要求)各购汇等额5万,总金额不超过20万美金,汇至3为朋友的境外账户,如此,3为朋友每人境外账户中各汇集20万美金,合计60万美金,将该60万美金再汇集到资金出境需求方账户,用作海外投资。然而,此等操作实质上为变相分拆结售汇,存在合规性风险。


这种作法在国外被称为“蓝精灵”,在国内就叫“蚂蚁搬家”式转移财富。


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对这种方式加强了监管,据多家媒体报道,外管局已下发文件要求各家银行对可能的分拆交易提高警惕,必要时拒绝购汇申请。


3. 朋友间互转


购房人本人在国外有朋友,其国外朋友在国内也有生意,其朋友在境外向购房人支付外币,购房人在境内通过多个账户或拆分金额多次支付的方式,在境内向其朋友支付款项。大额资金划转可能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而被纳入“关注名单”。


4. 用境内账户办理境外购房抵押贷款对于大陆那些有钱人来说,中资银行能够为其提供一类合法渠道,以获得海外置业所需要的外币贷款。


比如,中国建设银行去年就推出了一款产品,私人银行客户能够用人民币存款和其他境内资产作为抵押,办理最高达2,000万港币的贷款。但建行发言人拒绝置评。


5. 从境内地下钱庄夹带支票


将需转移的人民币交给境内地下钱庄,钱庄在境内向换汇人签发来自香港银行的支票,换汇人夹带出境,到港兑换。


6. 利用境内外双身份证


对于存在大陆、香港两套身份证和护照的购房人而言,其可通过大陆身份购房,并通过香港账户支付购房款。


7. 信用卡直接刷卡消费


信用卡可使用的金额为信用卡授信额度与信用卡中存入的金额总和。购房人预先在多张信用卡中存入一定量的资金,并直接在境外刷卡。


另外,目前境外保险大多使用此等方式进行保费的支付,即通过在境外刷卡支付首期保费后,向保险公司贷款或者以该保单作为质押向其他机构申请贷款,其后定期在境外刷卡偿还贷款。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对在香港购买保险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银联国际亦下发《境外保险类商户受理境内银联卡合规指引》,要求保证境内银联卡在境外的合规使用。


先买后退:使用银联信用卡或借记卡在海外某个商店使用比原价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比如豪华手表、金条等,并迅速折价转让给该商店换取现金(“回购”服务)。此等交易的服务费通常在5-10%之间。


8. 境外放款


上图摘自《贸金百家01期:详解跨境人民币投贷基金:企业资金出境方案》


境外放款系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汇局[2009]24号)规定,境内企业可在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30%额度内向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放款,放款额度两年内有效,一般大部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额度不大,因此境外放款的额度也受到限制,并且需占用企业外债额度。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监管套利。


另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境内外企业是否一定要关联,是否必须做成委贷?


9. 内保外贷


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汇率风险规避:远期锁汇(远期结售汇)。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办理锁定汇率的操作。银行通过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的方式,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成本说明:

(1) 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

(2) 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

(3) 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

(4) 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5) 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资金用途: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因而,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进行投机套利等行为实现资金出境的,存在合规性风险。


局限性分析:

(1)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的规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由此可见,在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形下,内保外贷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

(2) 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10. 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跨境资产管理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


本文系对先行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作出的简单总结,请注意各种方式的合规性及可行性。目前资金出境整体难度加大,但是,仍旧鼓励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出境。


未来,在随着海外投资井喷的前提下,随着外汇管制日趋严格下,资金出境的途径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化。需要特别提醒投资人的是,资金出境的过程因普遍涉及到第三方,安全性要特别重视。之前,就出现了某中介机构负责人在帮助投资人资金出境的过程中挪用数百万资产的案例。据闻,该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对自己挪用投资人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在此,我们提醒投资者,资金出境的过程中,尽量不要全权委托第三人办理,避免出现风险;同时我们也提醒从业者,人生路远,不要起歹念。祝大家投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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