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同学委托我们百伦移民办理技术移民终于获批了!但是,他有个疑问,同样是技术移民,为什么我的不一样?为什么我的贴纸上有个 under section 49(1) of the Immigration Act?
百伦的资深移民顾问郝维给他介绍了政策他才恍然大悟。原来,张同学的技术移民分中,有一个是Job offer分,在他递交申请时,这个工作担保仅仅是一个工作担保,他并没有正式开始工作移民就获批了。(这里先赞一下百伦移民的效率!)
新西兰移民局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只是Job Offer或者申请人开始这个工作不满3个月,移民局在批准他的PR时,会加多一个条件,先做满3个月PR才稳固,这个条件就是under section 49(1) of the Immigration Act.
如果申请人的工作担保公司在奥克兰,申请人必须在获批后,或者登录后3个月开始在担保公司上班,必须至少上满3个月才能取消49(1)条款。
如果获批时,申请人已经在奥克兰的担保公司上班,必须至少维持3个月才能取消49(1)条款。
如果申请人的工作担保公司在奥克兰以外并获得加分,申请人必须在获批后,或者登录后3个月内开始在担保公司上班,必须至少上满12个月才能取消49(1)条款。
如果获批时,申请人已经在奥克兰以外的担保公司上班,并因此获得加分,必须至少维持12个月才能取消49(1)条款。
同时,副申请人的签证也会附上49(1)条件。
郝维告诉申请人,他只要达到上述的要求就没事了,这个签证是实实在在的PR获批。郝维提醒,49(1)不同于WTR签证,有些申请人因为没有工作offer,获得的Work to Residense Visa,只是工作签证,申请人9个月内必须找到技能工作,像个鸡肋,要比有49(1)条款的PR差许多。